“家暴”丈夫领刑
4月8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实施家庭暴力的庞某拘役5个月。
2013年1月4日晚,庞某与妻子在家中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庞某手持竹片击打妻子面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妻子鼻骨骨折明显错位,头面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月6日下午,岳父和妻弟得到消息前去探望,同庞某发生口角,庞某又对妻弟进行殴打,致妻弟面部软组织挫伤并牙齿损伤。经鉴定,妻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妻弟为轻微伤(伍级)。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