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专门抢劫单行妇女财物 处刑十年二个月
4月7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判处持刀专门抢劫单行妇女财物的方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方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无业。2012年12月26日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
2012年12月21日至25日,方某在崇阳县县天城镇先后三次夜间持刀抢劫单身妇女财物共计1700余元。
2012年12月21日晚9时许,方某来到崇阳县水产局地段侍机作案,见妇女宋某孤身一人在路上行走,便尾随其后,上前用事先购买的西瓜刀砍伤宋某左手,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取出保内的700元现金,然后将挎包丢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级。
2012年12月24日晚8时许,方某再次来到崇阳县水产局地段侍机作案,见妇女陈某一人在路上行走,持刀砍伤陈某右手,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取出保内的260元现金,将挎包丢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陈佛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12月25日晚8时许,方某来到崇阳县环保局门前地段,见妇女蔡某一人携带挎包在路上行走,便尾随其后,趁其不备,上前抢其挎包,蔡紧抓不放,方某抽出携带的西瓜刀朝蔡砍去,蔡躲过后将挎包扔在地上,方某抢过挎包朝北门菜市场方向逃跑,被闻讯追赶的群众抓获。包内有现金300元和价值500元的一对黄金项链。被抢挎包已退还失主。
案发后,方某亲属代为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宋某、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10000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