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

2014-04-20 14:11
作者: 老葛    浏览: 2281

   


  近日,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这是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首个申请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

  金塘镇金塘村的刘方与沈平复是邻居,20102月份刘方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沈平复借款20000元,因两家是多年的好友加邻居,刘方口头上约定借款一个月,月息1%2012年年底,沈平复担心刘方忘记该笔借款,沈借在一起喝酒的时候,向刘提醒有20000元的借款两年未还给其,刘方酒醒大半,想不起该笔借款。两人产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由刘方三个月之内偿还沈平复借款人民币20000元,沈放弃利息等。

  为了使该调解协议更具有法律效力,二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133月,刘方还是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反而避而不见。无奈之下,沈平复向法院申请执行。崇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是非诉讼与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作用,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在和气的氛围中解决矛盾,化解纠纷,避免诉讼带来的诉累,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彻底化解。该案司法确认和执行程序的实践,无疑将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提供更多的经验。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