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之一。“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有立法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的原因,更有社会信用和诚信度不高的原因,其中许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法规避法院执行,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在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对如何在我市法院开展这一活动,咸宁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杰,王局长对我市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情况进行了介绍。
问:请您介绍一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背景及意义?
答: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比较严重,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到我国诚信体系的建设。规避执行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能容忍的,这一现象已成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重拳打击“老赖”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在这一背景下,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规范执行秩序和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问: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具体表现?
答:近年来,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呈多元化趋势。有的被执行人隐匿行迹,以捉迷藏的方式躲避人民法院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财产,公款私存、虚假出资、虚假抵押,或者将财产转移给子女或他人;有的则软拖硬抗,能赖就赖,以“拖”逃避执行;有的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消极应付法院的查询、冻结,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利用地方保护主义,借助保护伞逃避执行等等,方式各异,手段多样,而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给人民法院依法执行造成诸多困难。
问:此次活动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整合社会资源共同整治规避执行行为;二是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为抓手,针对一批“老赖”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问:能否详细介绍这两项举措?
答: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去年底,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包括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综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司法局、市银监局、市政府法制办、人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规划局等二十家重要职能部门参加的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在我市范围实施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执行联动成员单位的义务,更具操作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目的是整合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治理规避执行行为,即通过与公安、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将有关部门涉及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登记的信息网络接入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或设立网上查询快速通道,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查询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老赖”的财产与行踪,多方位对规避执行的“老赖”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关于限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惩治那些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的“老赖”。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即通过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置“老赖”于广大民众的众目睽睽之下,旨在动员社会力量对“老赖”进行监督和举报,使“老赖”们的财产难以隐蔽,高消费时难以隐身,出国(境)时难以成行,共同打击和治理有履行能力而赖账不还,却依然“享受生活”的行为。上述联动机制的运行也将成为监督高消费的有效手段。
问:判断何为“高消费”有无标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问: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能否真正起到迫使“老赖”履行义务的作用?
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只要有“老赖”暴露其行迹,我们将毫不手软予以惩治。被置于高压之下的“老赖”,其明智之举就是及时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