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飞车”抢夺耳环终于栽了
3月22日,多次“飞车”抢耳环的陈某、黄某、丁某在崇阳县人民法院分别领刑2年8个月、2年3个月、2年2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陈某,男,1981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07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崇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黄某,女,1981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丁某,男,1985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陈某、黄某、丁某在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多次抢夺行人的黄金耳环,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毒品吸毒。
1、2012年8月6日11时许,陈某骑摩托车后载丁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三桥红绿灯地段,陈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女行人谭某,丁某乘其不备伸手将谭某左耳上佩带的重2.13克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696元;
2、2012年8月16日9时许至2012年8月26日下午1时许,陈某驾驶摩托车后载黄某先后来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国税分局地段、田家巷地段、国土局地段、县医院后面的巷子、崇阳县第三实验小学附近、安置街加油站附近、崇阳县一桥,采取同样的方法分别抢走女行人魏某、廖某、金某等7人耳朵上佩带的黄金耳环抢走。被抢走的7只黄金耳环合计重13.21克,经鉴定,价值共计4490.96元;
3、2012年8月31日18时许,丁某来到本县天城镇下津大道“碧云天”大酒店门前马路上,丁某靠近女行人林某,乘其不备,抢走林某耳朵上佩带的重8.64克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该对黄金耳环价值2920.32元。
4、2012年9月2日下午5时许、9月3日下午1时许,蔡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后载丁某先后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一桥、“凯鸿国际华城”对面“陈熙烈”地段,“飞车”分别抢夺女行人甘某、何某耳朵上佩带的黄金耳环各1只,重量合计3.36克。经鉴定,价值合计1159元;
5、2012年9月5日7时许,丁某骑摩托车后载刘某(另案处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国土资源局门前地段,“飞车”将女行人陈某左耳上佩带的重2.39克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824元。
2012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崇阳县天城镇某宾馆房间将丁某、蔡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丁某家属代为退赃1500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黄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某、黄某、丁某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丁某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丁某及其同案犯,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