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飞车”抢夺耳环终于栽了

2013-04-19 10:35
作者: 汪善德    浏览: 2730

   

多次“飞车”抢耳环终于栽了

3月22日,多次“飞车”抢耳环的陈某、黄某、丁某在崇阳县人民法院分别领刑28个月、23个月、22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陈某,男,1981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07年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崇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黄某,女,1981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1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丁某,男,1985年出生,湖北崇阳人。2012年9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陈某、黄某、丁某在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5日期间,多次抢夺行人的黄金耳环,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毒品吸毒。

1、2012年8月6日11时许,陈某骑摩托车后载丁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三桥红绿灯地段,陈某驾驶摩托车靠近行人谭某,丁某乘其不备伸手将谭左耳上佩带的重2.13克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696元;

2、2012年8月16日9时许至2012年8月26日下午1时许,陈驾驶摩托车后载黄先后来到崇阳县天城镇沿河大道国税分局地段、田家巷地段、国土局地段、县医院后面的巷子、崇阳县第三实验小学附近、安置街加油站附近、崇阳县一桥,采取同样的方法分别抢走女行人魏、廖、金等7人耳朵上佩带的黄金耳环抢走。被抢走的7只黄金耳环合计重13.21克,经鉴定,价值共计4490.96元;

3、2012年8月31日18时许,丁来到本县天城镇下津大道“碧云天”大酒店门前马路上,丁靠近行人林,乘其不备,抢走林耳朵上佩带的重8.64克黄金耳环1对。经鉴定,该对黄金耳环价值2920.32元。

4、2012年9月2日下午5时许、9月3日下午1时许,蔡(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后载丁先后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一桥、“凯鸿国际华城”对面“陈熙烈”地段,“飞车”分别抢夺女行人甘、何耳朵上佩带的黄金耳环各1只,重量合计3.36克。经鉴定,价值合计1159元;

5、2012年9月5日7时许,丁骑摩托车后载刘(另案处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国土资源局门前地段,“飞车”将女行人左耳上佩带的重2.39克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824元。

2012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崇阳县天城镇宾馆房将丁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丁家属代为退赃1500元。

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黄、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追究刑事责任。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黄、丁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丁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丁及其同案犯,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予以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