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庭发挥合力 妥善化解一起刑带民案件

2012-08-03 08:22
作者: 调研室    浏览: 1191

近日,青山法庭争取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基层组织的大力支持配合,妥善化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

2011年12月8日,自诉人赵宗华在自家房边搭建简易棚,有群众向任村委会治调主任的被告人赵胜利反映赵宗华搭建简易棚影响交通,赵胜利即前往制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造成赵宗华受伤。赵宗华受伤后先后在崇阳县青山卫生院、崇阳县中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000元,休息时间为4个月,护理时间为45天。纠纷发生后,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无效。2012年4月27日,赵宗华向青山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赵胜利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赵宗华认为赵胜利年轻自己20岁,完全是仗着自己身强力壮欺负老人,坚决要求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赵胜利的刑事责任,赵胜利则认为自己是在履行村委会治调主任职责,赵宗华有错在先,并且已经赔偿了赵宗华9000元,对赵宗华坚持要求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很不理解,抵触情绪非常大,拒绝继续赔偿。青山法庭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赵胜利故意伤害赵宗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赵胜利确实是出于维护村集体利益,因处理方式不当造成赵宗华伤害,了解到双方系同组村民,纠纷之前赵胜利对赵宗华曾给予过资助,该案简单判决社会效果不佳。借助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参与过该案处理,熟悉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的有利条件,青山法庭邀请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支持配合,派员分头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通过情法交融的劝导,耐心细致的调解,赵胜利当面向赵宗华赔礼道歉,同意在已赔偿9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赵宗华16000元,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赵宗华也谅解了赵胜利,不再要求追究赵胜利刑事责任,撤回了对赵胜利的刑事自诉,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