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失手不思悔 接着作案被抓获
日前,行窃失手不思悔改,转而接着作案被抓获的林某被崇阳县法院以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林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无业。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永川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永川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绩溪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12日又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2012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林某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代某家,插开门锁进入房内准备行窃被发现,随即逃走。林某接着又来到崇阳大道孙某家,采取同样的手段进入房内准备行窃,被孙发现后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屡教不改,属从重情节,盗窃未遂,属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