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五项措施规范立案工作贯彻修订后的民诉法

2013-03-13 10:05
作者: 政研室    浏览: 646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我院按照新法规定,采取五项措施规范立案工作,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是强化诉前调解。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在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里面做出明确规定,规定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除当事人拒绝的外,先行调解。调解解决纠纷的,制作法律文书并立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须立案审理的,统一由分管立案信访的副院长“一支笔”审批。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完善诉讼引导。在立案大厅设置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材料收转、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窗口。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常用诉讼文书格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规定、民事诉讼立案须知、行政案件诉讼指南、申请执行案件指南等分别印制成小册摆放在立案大厅,供当事人阅读参考,指导群众诉讼。

三是规范材料收转。设计印制民事诉讼证据收据清单,对当事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必须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实行立案公开。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上墙,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诉讼费用一律凭立案庭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缴纳。所立案件全部在立案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公告立案时间、承办单位、排期开庭时间。

五是重视涉诉信访。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置信访接待室,安排3名老法官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规定立案庭要与县政法委、信访局、人大内司委及上级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信访动态。涉诉信访案件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立案庭交原承办庭办理,并按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实施双向承诺制的规定,由承办责任单位及承办人对信访人承诺办理期限,由立案庭和院分管负责人审查后由立案庭统一回复,同时负责督促检查。